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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  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      林宗德律師 被   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50,000 元(計算式: 1,400,000 +1,65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195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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