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8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楊珮蓁
被 告 履鑫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林文英
被 告 蔡清雨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
107 年度司促字第11375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322,983元(計算式
:2,836,567 元+11,433,139 元+10,053,277 元=24,322,98
3 元)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26,104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 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25,604 元。
㈡、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
準備書狀
一件,並應將
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
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