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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  告 熒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河 被  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63萬7,87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 元,已據原告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6,4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7 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7 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瑞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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