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
原 告 台灣科祿格通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秋月
上列原告與
被告虹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
聲
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陸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柒仟
肆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
繳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