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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  告 台灣科祿格通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陸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 肆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 繳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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