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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  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勝 被   告 亮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松 一、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捌拾貳萬陸仟壹佰零捌  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。 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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