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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   告 華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堂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司 因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 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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