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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  告 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海華 被  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(一)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69 萬8,911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萬1,3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應補繳14萬860 元。(二)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。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彥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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