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
原 告 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海華
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
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69 萬8,911 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4萬1,3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
尚應補繳14萬860 元。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 份及
繕本1 份。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
法 官 賴彥魁
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