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9號
原 告 得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坤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,742,939 元,依法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8,3
25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17,8
25元(計算式:18,325元-500 元=17,825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裁判費17,825元,
逾期不補正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喻誠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