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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  告 得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,742,939 元,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,3 25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17,8 25元(計算式:18,325元-500 元=17,825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17,825元,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喻誠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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