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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  告 通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旭星 被   告 盛鑫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歐元15萬8,000 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0 萬640 元(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歐元15萬8,000 元,以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7 年 7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歐元1 元兌換新臺幣36.0 8 元計算,經換算後為新臺幣570 萬64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5 萬7,529 元(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)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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