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3號
再審 原告 正瑜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正光
再審
被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簡上
字第22號
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但實質上為前訴訟之
再開或續行,其
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,
不容任意變更(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 號、41年
台上字第303
號民事判例
參照)。
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,
並聲明:原確
定判決廢棄。經核再審原告所提民事再審
起訴狀所載,其係對原
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該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26萬7,850 元,依
上開判例
要旨所示,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即為26萬7,850 元,而原確定判決為第二審確定判決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4,305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
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
繳裁判費,即
駁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
法 官 趙伯雄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