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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223號 再審 原告 正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正光 再審 被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簡上 字第22號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但實質上為前訴訟之 再開或續行,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, 不容任意變更(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 號、41年台上字第303 號民事判例參照)。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,並聲明:原確 定判決廢棄。經核再審原告所提民事再審起訴狀所載,其係對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該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26萬7,850 元,依上開判例要旨所示,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為26萬7,850 元,而原確定判決為第二審確定判決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4,305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 繳裁判費,即駁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伯雄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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