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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  告 峰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肅芬 被  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一、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萬壹仟元,應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 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。  2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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