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9號
原 告 張允誠
訴訟
代理人 林正杰
律師
被 告 力溢車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陳美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
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/ 2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
文。又加班費
乃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
對價,屬勞工因工
作獲得之
報酬,並具經常性給與,性質為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
所
稱工資(最高法院93年度
台上字第913 號判決
參照)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捌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,原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,
惟加班費性質係屬工資,是依
上
開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玖佰元(計算式:9,800 元
1/2 =4,90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肆
仟玖佰元,
逾期不補正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