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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  告 張允誠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  告 力溢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陳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/ 2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。又加班費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,屬勞工因工 作獲得之報酬,並具經常性給與,性質為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 稱工資(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13 號判決參照)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捌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,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,加班費性質係屬工資,是依上 開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玖佰元(計算式:9,800 元 1/2 =4,90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肆 仟玖佰元,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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