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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  告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國 被  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一、原告因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  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 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佰貳拾萬壹仟捌佰    玖拾柒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,   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柒萬壹仟捌佰    柒拾玖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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