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2號
原 告 林碧珍
被 告 國際維和物業會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俊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
2,433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,2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,7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
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宜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