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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  告 林碧珍 被   告 國際維和物業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 2,43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,7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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