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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344號 原   告 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程 被   告 許紋瀚即拾一水電工程行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 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捌佰零參萬壹仟壹佰伍   拾參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伍佰玖拾陸元。扣除原   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,原告尚應補繳捌萬   零玖拾陸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心婷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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