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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   告 實德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海成 被   告 何新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839 萬6,626 元【計算 式:(貸款3,679 萬6,626 元)+(貸款港幣800 萬元×本件訴 訟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8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 3.95元=3,160 萬元)=6,839 萬6,626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1萬3,9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民事起訴狀列李威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,然未提出合法委任狀到院,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程序難認合法 ,亦應補正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8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8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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