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7號
原 告 實德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海成
被 告 何新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839 萬6,626 元【計算
式:(貸款3,679 萬6,626 元)+(貸款港幣800 萬元×本件訴
訟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8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
3.95元=3,160 萬元)=6,839 萬6,626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61萬3,9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民事
起訴狀列李威廷
律師為
訴訟代理人
,然未提出合法
委任狀到院,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程序
難認合法
,亦應補正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