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
原 告 佑廸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立文
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Crystalclear WealthLimited、Rich Pine Int-
ernational Group Limited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捌拾壹萬肆仟伍佰伍
拾壹元【計算式:24330 +790221=814551】,折合新臺幣貳仟
伍佰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元【以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8 月9 日
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.89 元計算,
計算式:814551×30.89 =00000000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