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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   告 佑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立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rystalclear WealthLimited、Rich Pine Int- ernational Group Limited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捌拾壹萬肆仟伍佰伍 拾壹元【計算式:24330 +790221=814551】,折合新臺幣貳仟 伍佰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元【以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8 月9 日 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.89 元計算, 計算式:814551×30.89 =00000000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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