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0號
原 告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崇仁
被 告 新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
履約保證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932,170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,8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伊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