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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 原   告 帝仕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吉 被   告 湧勝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汯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8萬8,889 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,5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,尚應補繳8,090 元(捌仟零玖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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