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6號
原 告 亞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建銓
被 告 郁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振榮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是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貳佰零柒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
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。
(二) 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連思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