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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   告 金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昌 被  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3,929元,應繳裁    判費8,8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 繳8,31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(並附證據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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