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4號
原 告 日寶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姿玉
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: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(
利息、
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
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
叁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
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。㈡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