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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  告 日寶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玉 被  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( 利息、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 叁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。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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