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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   告 郭碧琴 被   告 佳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湑楷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 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。 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2 萬4,903 元,應    繳裁判費1 萬6,147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  外,尚應補繳1 萬5,647元。 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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