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
原 告 翌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蔣文慧
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FOV Inc.及Intec Video Systems,Inc.間因給付
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參萬零柒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