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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487號 原   告 天迅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春 被   告 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張貴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5,000 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73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,23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,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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