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7號
原 告 天迅電機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永春
被 告 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張貴美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5,000 元
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5,73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,23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,如數繳納
上開裁判費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