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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  告 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祥 被    告 大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411 萬3,22 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411 萬3,22 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,256 元(壹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 陸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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