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8號
原 告 羅來傳
訴訟
代理人 葉力豪
律師
被 告 信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大慶
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
吳佩軒律師
張立瑾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貳拾叁萬貳仟玖佰
柒拾肆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