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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東宏傳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,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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