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
原 告 開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聰
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
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陸佰壹拾萬捌
仟柒佰捌拾貳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壹拾伍萬参仟柒
佰陸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
補繳壹拾伍萬参仟貳佰陸拾捌元。
(二)提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碧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