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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  告 開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聰 被  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陸佰壹拾萬捌     仟柒佰捌拾貳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参仟柒     佰陸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     補繳壹拾伍萬参仟貳佰陸拾捌元。   (二)提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碧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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