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6號
原 告 許威邦
訴訟
代理人 陳建維
律師
被 告 興集衛浴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50,034 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474元。至原告雖主張本件裁判費之徵收應
審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
云云。
惟按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7條
乃規定: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
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。」。經核本件
非
屬確認僱傭關係之訴,且原告所請求給付者為勞工退休金、短提
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害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,均非屬勞動基準
法第2 條第3 款
所稱之工資,是本件亦非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
訴,故本件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
適用,
附此敘明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梁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