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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   告 許威邦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被   告 興集衛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50,034 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474元。至原告雖主張本件裁判費之徵收應 審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云云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: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。」。經核本件 屬確認僱傭關係之訴,且原告所請求給付者為勞工退休金、短提 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害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,均非屬勞動基準 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,是本件亦非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 訴,故本件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用,附此敘明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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