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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林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門海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 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9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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