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號
原 告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麟鳳
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
律師
朱政勲律師
被 告 達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秋原
被 告 陳振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50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0,20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
法 官 蔡惠琪
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