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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仲介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  告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麟鳳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      朱政勲律師 被   告 達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原 被   告 陳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50,000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,20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惠琪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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