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4號
原 告 艾索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昭青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鴻懋電子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訴: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壹佰玖拾捌元
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
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。
(二)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並附證據)之
準備書
狀,並
按被告人數添具
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