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6號
原 告 銘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木生
被 告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697,94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7,83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,尚應補繳17
,3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