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53號
原 告 捷福紡織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宗勝
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
律師
被 告 熹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嘉斌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。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萬1,649 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8,040 元。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
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,5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,如數繳納
上開裁判費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