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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   告 捷福紡織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勝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  告 熹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萬1,649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 元。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,5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,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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