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3號
原 告 宏霖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添丁
被 告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
法定代理人 王水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40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24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