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4號
聲 請 人 李維棋
相 對 人 合茂科技資訊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合茂科技資訊有限公司呈報
清算人事件
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
按因
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
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查
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,000 元,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
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本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