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
原 告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皇麟
被 告 觀天下旅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
被 告 華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歐陽定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歸還營業設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,000元(參
起訴
狀所附
存證信函內容
所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「約價值新臺
幣5 千萬元」等語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,000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