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1號
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天送
被 告 智冠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焦文玉
被 告 武栯浤即武沛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撤銷贈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,900,000元(249萬
股×1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