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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贈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701號 原  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  告 智冠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文玉 被   告 武栯浤即武沛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,900,000元(249萬 股×1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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