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708號 原   告 頂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坤 被   告 太友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幸靜 一、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佰陸拾壹萬肆仟玖    佰貳拾捌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陸仟肆佰叁拾捌元   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柒萬伍仟    玖佰叁拾捌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