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8號
原 告 林俊豪
被 告 山發物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世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吳宜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