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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720號 原   告 頂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亮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      張漢榮律師 被   告 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被   告 春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,906,200元(計算式 :69,531元/ 平方公尺×200 平方公尺=13,906,000 元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4,40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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