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
原 告 林健雄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
代理人 黃偉政
被 告 長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其就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面積50.49 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全部)
有優先購買權存在。故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優先購
買之
上開土地價值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壹萬參仟壹佰貳
拾肆元【計算式:土地面積50.49 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每平
方公尺67600 元=0000000 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(至訴之
聲明第2 、3 項部分,對原告而言可得之利益應屬同一,不併算
其價額,併此敘明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
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