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 原   告 林健雄 被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   告 長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其就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面積50.49 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全部) 有優先購買權存在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優先購 買之上開土地價值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壹萬參仟壹佰貳 拾肆元【計算式:土地面積50.49 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67600 元=0000000 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(至訴之 聲明第2 、3 項部分,對原告而言可得之利益應屬同一,不併算 其價額,併此敘明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 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