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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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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733號 原   告 中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玉色 被   告 羅照雄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   107 年度司促字第22437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85,600 元【計算    式:(8,533 元+ 17,067元)×101 日=2,585,600元】,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,64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 500 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,141元。 (二)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    狀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   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0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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