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33號
原 告 中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錡玉色
被 告 羅照雄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
107 年度司促字第22437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85,600 元【計算
式:(8,533 元+ 17,067元)×101 日=2,585,600元】,
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6,64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,141元。
(二)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
準備書
狀一件,並應將
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
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