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
原 告 國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惠莉
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
被 告 兆龍(香港)科技有限公司即CT Microelectronic
s Far East Limited
被 告 兆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CT Micro international
Corporation
法定代理人 許友耕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5,3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7,7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