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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  告 國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惠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  告 兆龍(香港)科技有限公司即CT Microelectronic       s Far East Limited 被   告 兆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CT Micro international       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許友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5,3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7,7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10  月 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10  月 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冠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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