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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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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756號 原   告 洪菁穗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(法律扶助) 被   告 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 明文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金錢給付部分,其中特別休假未休 之工資新臺幣(下同)1,290元及工資差額40,847元,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42,13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依上列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後,尚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500元,其餘資遣費3,125元及失業給付12,960元之訴訟標的 金額共計16,085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;第2項給付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是原告應繳 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,500元(計算式:500+1,000+3,000= 4,50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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