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6號
原 告 洪菁穗
訴訟
代理人 陳稚婷
律師 (
法律扶助)
被 告 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基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
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
明文。查
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金錢給付部分,其中特別休假未休
之工資新臺幣(下同)1,290元及工資差額40,847元,其
訴訟標
的金額為42,13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依上列
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後,尚應繳納第一審裁
判費500元,其餘
資遣費3,125元及失業給付12,960元之訴訟標的
金額共計16,085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;第2項給付
非
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
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是原告應繳
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,500元(計算式:500+1,000+3,000=
4,50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