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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  告 健發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被   告 許希達 被   告 許勝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債權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 定有明文。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( 下同) 8,000 萬元,而供擔保之系爭建物之交易價格據當事人陳 報約為150 萬元,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,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較低之建物交易價格核定為150 萬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,8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扣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碧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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