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2號
原 告
即
債 權人 聯合新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自信
一、查原告即
債權人因清償借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
債務人先電光
學薄膜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01號
),
惟據債務人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納
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0萬6046元,應
繳裁判費6萬643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
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
費6萬5939元。
(二)請向本院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