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67號
原 告 迎傑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鄒貴春
被 告 揚喬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揚琴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
107 年度司促字第25555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9 萬9,954 元,應
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萬6,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6,340元。
(二)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
準備書
狀一件,並應將
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
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