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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名譽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894號 原   告 床研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請求命回復名譽之當處分,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 請求權,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(下同)3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 原告訴請被告應以如民事起訴狀附件1 所示「道歉啟事」張貼於 mobile01網路平台請求被告應將張貼於mobile01網路平台如民 事起訴狀附件2 之文章刪除。核均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 償方法,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且訴訟標的為同一,無須併算其 價額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連思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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